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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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 專題研究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
      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專題研究計畫經費標準表」補助 (見附件一
      ) 。
 (二) 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
      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標準表」補
      助 (見附件二) 。
 (三) 職災勞工重建及輔導評量類:依照「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訓練經費標準表」 (見
      附件三) 及「勞工保險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
      害勞工重建事項職業輔導評量經費標準表」 (見附件四) 補助。
 (四) 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局同意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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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 申請補助單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事
      項,每年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 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 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
      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 申請單位應依照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訂定實施計畫 (格式如附件五) ,並檢具下列書件各二十份
      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申請書。
      2 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3 主持人資歷證照影本。
      4 計畫內容摘要。
      5 計畫內容應包括申請補助單位名稱、計畫名稱、計畫摘要、緣由
        與目的、計畫目標、人力需求、計畫主持人資歷、經費概算表、
        辦理方法、辦理期間、預期成效及申請補助金額。
      6 計畫之績效評估方法。
      7 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
        、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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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
    本局對實施計畫補助之撥款方式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分期撥款方式
    如下:
 (一) 第一期:受補助單位與本局辦妥簽約後,檢送領據 (樣張如附件七
      ) 請款,本局則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第二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
      中報告一式一份、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
      可後,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 第三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
      告一式五份,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可後,核實
      撥付實施計畫之賸餘款 (不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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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規定應檢附之報告,其內容依下列規定:
   (一) 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 計畫執行進度
        2 補助經費運用概況
        3 初步效益分析
        4 遭遇之困難與問題
   (二) 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 計畫執行成果
        2 經費收支報告
        3 計畫目標達成程度
        4 效益評估
 (三) 實施計畫內核有國外差旅費者,應於檢送期末報告時,一併檢附中
      文之出國心得報告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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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或繳交期中、期末及出國心得報
      告者,本局不再核給該計畫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