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撥款方式:
本局對實施計畫補助之撥款方式以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分期撥款方式
如下:
(一) 第一期:受補助單位與本局辦妥簽約後,檢送領據 (樣張如附件七
) 請款,本局則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撥付。
(二) 第二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
中報告一式一份、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
可後,按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撥付。
(三) 第三期: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
告一式五份,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核可後,核實
撥付實施計畫之賸餘款 (不超過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