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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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規定
    之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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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符合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
    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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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
    補助總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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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 專題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 (如附表
      一) 。
 (二) 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補助 (如附表二) 。
 (三) 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依照「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
      三) 、「職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四) 、「就業服
      務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五) 及「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
      」 (如附表六) 補助。
 (四) 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局同意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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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
    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或七月底前將申請書件送達本局;郵寄者,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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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 申請補助單位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各款提出之申請,每年
      各以一個計畫,且每一計畫主持人一次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二) 計畫中有子計畫者,應個別提出申請,群體計畫不予受理。
 (三) 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
      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四) 申請單位應依照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第九條或職業災害勞工職業
      重建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書 (格式及應包含之項目
      如附表七) ,連同下列書件各五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3.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4.計畫內容編有國外差旅費者,應詳細說明考察人數、期間、地點
        、對象、目的及與研究計畫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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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
 (一) 書面審查:本局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位
      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文
      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局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
      予受理。
 (二) 學者專家初審:
      1.本局應將申請案之基本資料填入「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預防補助
        審查表」 (如附表八) 及「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
        助審查表」 (如附表九) ,並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
        專家初審。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局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查意見
        送回本局。
      3.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
        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四) 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審核:
      1.由本局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委員會審核。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核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委員會審核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局年度預算經
        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為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
        工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五) 本局完成審核作業後,應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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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計畫簽約及變更或展延: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辦妥簽約手續。若
      無法辦理簽約時,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但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情形,若無正當理由未依時簽約,視同放棄,本局得撤銷該計
      畫之補助。
 (二) 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或職業災害勞工
      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簽約日之當月
      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需展
      延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意;展延以一次為限,
      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因展延額外增加之費用,本局不予補助。計
      畫執行完竣賸餘之補助款,應即時解繳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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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撥款方式:
    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其撥付方式如下:
 (一) 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本局辦妥簽約後
      ,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領據 (樣張如附表十) 請款。
 (二) 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達預定
      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一份、領據及第一期支出原
      始憑證請款,經本局審查後撥付。
 (三) 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賸餘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
      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六份,並檢同支出原始憑證請款,經
      本局審查後核實撥付。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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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核銷:
 (一) 受補助單位對本計畫款項之支付,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 (如發票、收據
      等) 。
 (二) 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第二、三期經費時,應將計畫實施期間支出經
      費所取得之原始憑證,逐一粘貼支出憑證粘存單依序核章,並依照
      計畫補助項目之順序編號、分類整理裝訂成冊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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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規定應檢附之報告,其內容依下列規定:
   (一) 期中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1.計畫執行進度,並以百分比表達。
        2.補助經費運用概況。
        3.各項預定目標之執行情形及目前進度。
        4.初步效益分析。
   (二) 各類之期末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封面格式如附表十一) 
        1.專題研究類及其他類: (需繳交光碟乙份,以利公開展示。) 
        (1) 報告摘要。
        (2) 計畫之緣由與目的。
        (3) 研究之方法。
        (4) 研究資料之來源與分析。
        (5) 研究結果之分析。
        (6) 各項預定目標之達成程度。
        (7) 結論及建議。
        (8) 經費運用情形報告。
        (9) 效益評估。
        2.教育訓練及宣導類:
        (1) 報告摘要。
        (2) 計畫之緣由與目的。
        (3) 辦理之方法。
        (4) 辦理情形 (包含各場次之辦理時間、地點、參加人數、師資
            、講義、活動照片、學員滿意度調查表及量化數據) 。
        (5) 結論及建議。
        (6) 經費運用情形報告。
        (7) 效益評估。
        3.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
        (1) 報告摘要。
        (2) 計畫之緣由與目的。
        (3) 辦理之方法。
        (4) 辦理結果及績效分析 (含個案報告或工作報告) 。
        (5) 各項預定目標之達成程度。
        (6) 結論及建議。
        (7) 經費運用情形報告。
        (8) 效益評估。
   (三) 實施計畫內核有國外差旅費者,應於檢送期末報告時,一併檢附
        中文之出國心得報告一式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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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經費核銷或繳交期中、期末及出國心得報
      告者,本局不再核給該計畫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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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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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央主管機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及本局派員實地訪查時,受補
      助單位應就計畫實施概況、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實施效益提出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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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應隨時注意受補助單位計畫之實施進度,如受補助單位未依進
      度確實執行時,應依規定追繳補助款,並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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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除經認定歸屬本局
      所有者外,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惟對於研發成果的管理、運用及
      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之相關事宜,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