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計畫簽約及變更或展延: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局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備妥修正後之實施
計畫書一式 10 份與本局辦理簽約手續。若無法辦理簽約時,應敘
明事由申請展延,但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前項情形,若無正當理由未依時簽約,視同放棄,本局得撤銷該計
畫之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或職業災害勞工
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簽約日之當月
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或需展
延時,應於契約屆滿前一個月,報經本局同意;展延以一次為限,
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因展延額外增加之費用,本局不予補助。計
畫執行完竣賸餘之補助款,應即時解繳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