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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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申請補助之案件,除申請單位之設備及裝修費用不予補助外,各類之
    補助標準如下:
(一)專題研究類:依照「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補助(如附表
      一)。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依照「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經費補助標準表」
      補助(如附表二)。
(三)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依照「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三)、「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
      表四)、「職業訓練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五)、「職業輔導
      評量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六)、「就業服務經費補助標準表
      」(如附表七)及「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標準表」(如附表八)補
      助。
(四)其他類及非屬前述經費補助標準表所列項目:應併計畫逐項敘明具
      體理由,經本署同意後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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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教育訓練及宣導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四小時)。
      核心課程宜與本業職業災害預防直接相關。
(二)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前敘明理由
      ,報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
      署。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函報者,應即於辦理課程後,敘明理由函報
      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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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
(一)書面審查:本署應先就申請資料作書面審查,計畫內容、申請單位
      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歷或專業人員資歷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文
      件不齊全者,應於接獲本署通知補正函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
      予受理。
(二)初審:
      1.學者專家審查:
     (1)本署應將申請案依案件之性質與需要送請二位學者專家初審(
          審查表如附表十四及附表十五)。
     (2)學者專家應於接獲本署送審案件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書面審查
          意見送回本署。
     (3)學者專家初審結果,一位同意補助,一位不同意補助,且二位
          分數差距達二十分以上者,本署應再送請第三位專家審查,並
          將三位專家審查意見併陳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議。
     (4)學者專家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事項,應保守
          秘密,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2.教育訓練與宣導類申請案件及同一申請單位持續辦理之申請案件
        ,得由本署自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會審議:
      1.由本署彙整初審意見,提請審查委員會審議。
      2.申請補助案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予補助。
      3.審查委員會審議案件需表決時,採無記名投票方式。
      4.審查委員會審議補助案時,應考量計畫預期效益,並在本署年度
        預算經費額度內決定各案補助金額。
      5.審查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者不予受理。為符合
        利益迴避原則,審查委員應迴避所參與之實施計畫之審查工作。
      6.審查委員對於審查案件之內容或因審查知悉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四)本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補助情形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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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計畫簽約及變更:
(一)專題研究類、職災勞工職業重建類及其他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署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備妥修正後之實
        施計畫書一式五份與本署辦理簽約手續。若未依時簽約,視同放
        棄,本署得撤銷該計畫之補助。
      2.受補助單位應依照契約書、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或職業災害勞
        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本要點相關規定執行計畫,並自契約生效
        日起一年內完成實施計畫,逾期不予補助。計畫內容有變更時,
        應先報經本署同意。
(二)教育訓練及宣導類:
      1.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本署核定通知函後一年內完成計畫,逾期不
        予補助。
      2.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除調整各場
        次課程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者,應依第五點第
        三款規定辦理外,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署核准後,始得變更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