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第二條第二項之失業勞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二個月內僱用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申請僱用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
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
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
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五、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就業保險,並為投保單位。
前項第三款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
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