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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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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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結合人民團體等民間資源,掌
    握地區勞動力之供給及需求,以建立在地化、普及化之區域性就業服
    務網絡,擴展協助失業勞工就業,促進其迅速再就業,提升就業媒合
    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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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補助對象
    凡依法核准設立之人民團體,其設立宗旨與就業促進有關,並能研提
    與執行就業服務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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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計畫內容
 (一) 補助人民團體於目前尚未設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據點 (含本會職
      業訓練局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屬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所設
      之就業服務據點) 之鄉鎮 (市區) ,設立就業服務據點,且所設據
      點應建立本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會職訓局) 就業服務之識別
      系統 (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據點之分布,見附件一) 。
 (二) 補助辦理之業務項目
      1 配合辦理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事項:必須登錄於本會職訓局
        求職求才資料庫。
      2 就業機會開拓。
      3 就業服務諮詢。
      4 就業資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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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計畫以補助設立就業服務據點所需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及相關業
      務費為限。另依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規定,不得申請出國費用補助。
 (二) 就業服務據點開辦之當年度,每一據點開辦及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
      度為新台幣一百三十五萬元整 (設立未達一年者,依比例調整。如
      若於六月開辦據點,則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六十七萬五仟元整)
      ;次年度起,每一據點每年相關業務費用最高補助額度為新台幣一
      百二十萬元整。
 (三) 辦理本項業務所遴用之就業服務人員,應具備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
      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持有證明文件者。其薪資給付之標準
      比照本會就業促進員,教育程度具碩士學位以上者,每月薪資新台
      幣二九、七○五元;有大學或獨立學院得有學位者每月薪資新台幣
      二八、七六五元;具有專科學位畢業者每月薪資新台幣二五、九四
      五元。
 (四) 開辦本項業務所需必要辦公設備、電腦設備及軟硬體設備等,得以
      購置方式辦理。但以辦理就業服務直接所需基本設備為限,並不包
      括機車、手機。近三年內曾接受本會 (局) 補助電腦設備費用者,
      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經費補助。
 (五) 接受本會補助所購置之設備,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年
      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六) 接受本會補助所設之就業服務據點,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同一事
      項資料一年內不得重複四次) :
      1 求職求才登記二○○人次。
      2 辦理推介就業九十人次。
      3 就業服務諮詢二四○人次。
 (七) 本會職訓局得視實際需要,協同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派員實地訪視
      評估執行情形,據以審核下年度相關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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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申請補助方式
 (一) 凡符合補助對象條件之人民團體,得於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間向本會
      職訓局提送該年度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結合人民團體加強辦理就
      業服務業務經費補助計畫申請書 (見附件二) 」、「辦理就業服務
      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等相關資料供審。
 (二) 「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以A4格式製作) :
      1 計畫目標。
      2 辦理就業服務內容項目及方式 (請詳細說明具體措施) 。
      3 達成目標之效益,並有量化衡量之標準。其量化之標的應包含下
        列衡量基準:
      (1) 求職人次。
      (2) 求才人次。
      (3) 推介就業人次。
      (4) 推介就業成功人次 (係指推介求職者就業,每週工作三十二小
          時以上 (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以上) ,且連續就業達
          三個月以上) 。
      4 計畫實施期間及預定進度。
      5 經費預算:申請本計畫補助之人民團體,以同一事項或活動向本
        會 (局) 或其他政府機關申領相關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
        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 本會職訓局得因審查需要,要求申請補助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
      件或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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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審查原則
 (一) 補助辦理就業服務之地區,一個鄉鎮 (市區) 以補助設立一個就業
      服務據點為限。
 (二) 申請補助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各該單位組織章程所訂
      之工作或服務項目。
 (三) 所送計畫需包括具體作法及預期效益之分析,以計畫愈具效益及可
      行性者,優先核予補助。
 (四) 申請補助單位曾接受本會 (局) 委託或補助,綪效良好,且各項業
      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者,優先核予補助。
 (五) 三年內曾執行本會 (局) 相關計畫,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
      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未改善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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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審查方式
 (一) 本會職訓局得依申請案件量及預算,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
      ,辦理評選事宜。
 (二) 審查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
      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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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 補助經費每三個月核撥一次,申請補助單位該年度計畫經核定後,
      應檢送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第一季請款收據,先向本會職訓局申
      請撥付第一季補助款項。以後各季請款時,應先檢送下列資料辦理
      前季核銷,始撥付下季經費:
      1 前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含求職求才登記表、推介就業和推介就
        業成功名冊及年度就業服務統計表 (格式見附件三、四、五、六
        、七) ) 。
      2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和金額明細表 (如接受二
        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
      3 各項原始支出憑證 (本計畫僅為部分補助時得檢附影本) 。
 (二) 接受補助單位並須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第四季核銷 (須附
      第四季計畫執行情形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
      與金額明細表及各項原始支出憑證等資料) 及檢送計畫執行之總成
      果報告。
 (三) 申請文件或檢送之相關資料,若經查獲確有不實,除須退還已領之
      補助外,該單位將永久不列入補助,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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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接受本計畫補助之單位應確實依照所核備之「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書」
    執行,計畫如需變更時,應經本會同意始可變更;未依核備計畫辦理
    時,得隨時糾正之,並停止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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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計畫受理申請期限,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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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