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87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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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有效運用勞工退休基金,特依據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六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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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存放於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為:
 (一) 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監理會) 核發授權函,授權
      中央信託局依據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狀況及金融市場之資金供需情
      形,核定勞工退休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之額度,並將該定額度事先
      向監理會報備。
 (二) 欲接受轉存資金之金融機構,應逕向中央信託局申請,由中央信託
      局以監會名義行文通知該金融機構辦理勞工退休基金存款事宜,並
      於辦理後向監理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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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貸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
    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支出,其作業方式為:
 (一) 申請單位填具申請書 (附件一) 連同左列文件向監理會申請:
      1 經濟建設或投資計畫之概要。
      2 所需借款數額及償還借款計畫。
      3 各級地方政府申請借款者,應有同級民意機關議決之同意書或金
        融機構之保證書,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借款者,並應檢送其上級
        正俯償還保證書。但該項借款計畫如編有年度預算並經民意機關
        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 監理會受理申借案件後,由業務組審查,報經監理會核定後,由監
      理會通知申借單位與中央信託局辦理簽約手續,並依工程進度或投
      資進度分期撥付借款。
 (三) 申借單位應依工程或投資計畫及償還計畫確實執行,監理會得視需
      要派員查核其執行情形。
 (四) 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中央信託局辦理追索手
      續外,並由本基金之主管機關函知該申借單位之主管機關協助追索
      。
 (五) 本借款之借款利率及償還期限,視申借單位及其運用計畫之性質,
      由監理會個案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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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
    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其
    投資原則及作業方式如左:
 (一) 投資原則:
      1 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
        購上市、上櫃公司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
        股票,並以長期投資為原則。
      2 對購入單一股票或受益憑證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
        額之百分之二。
      3 投資於任一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
        之百分之十。
      4 投資於任一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之
        十。
 (二) 作業方式:
      1 由中央信託局依照有關規定之額度及投資限制,買賣股票或受益
        憑證。
      2 中央信託局在有關規範下,作最有利之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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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其投資原則及作業方式如左:
 (一) 投資原則:
      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並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
      1 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及公營事業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
        證公司債外,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券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
        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2 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及公營事業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
        證公司債,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券之總額,不超過該公司所發行債
        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 作業方式:
      由中央託局在有關規範下,作最有利之投資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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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購買短期票券,其作業方式為:
 (一) 中央信託局應視本基金之收支情形,控存適當額度之資金,供做短
      期調度之用。有關短期票券之購買,授權該局辦理後向監理會報備
      。
 (二) 買賣短期票券之種類如左:
      1 國庫券。
      2 央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3 央行儲蓄券。
      4 銀行之承兌匯票。
      5 金融機構保證或晚保證商業本票。
      6 本基金存放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
 (三) 對單一銀行或票券公司保證承兌或發行票券之買入餘額不超過買入
      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買入免保證票券總額不超過買入當時
      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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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中央信託局在本基金年度決算時,將股票淨收益提列百分之十做為投
    資損失準備以穩定收益。惟提列後之餘額不得低於該年度之保證收益
    ,並以累積達新台幣貳億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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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中央信託局應按月將基金之收支、運用、資金成本及運用盈餘等情形
    予預分析後,提報監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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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要點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