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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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或認購上
    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現金增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
    ,其投資原則及作業方式如左:
(一)投資原則:
      1.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認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現金增
        資股票及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股票,應考量其產業前景、
        經營管理績效、財(業)務狀況及股利政策等基本面因素,以獲
        取配股、配息及資本利得為原則。
      2.債券型基金之遴選標準:
     (1)基金規模須達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以上。
     (2)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信用評等等級在 twAf 以上,或經穆迪信
          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信用評
          等等級在 A.tw/MR3.tw  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或核准
          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信用評等公司信用評等在相當等級以上者
          。
     (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投信投顧公會
          )最近一期基金績效評比表(每季公佈)所列示年化月報酬率
          不得低於本基金最近交易日承作短期票券最低利率;當月份無
          最新投信投顧公會基金績效評比表,則以各投信公司製作之最
          近一期基金年化月平均報酬率為準。
     (4)不得有贖回期間之限制者。
      3.股票型、平衡型、組合型、保本型、資產證券化型、指數型及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類型等基金,買入時需符合下列條件:
     (1)基金規模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
     (2)根據投信投顧公會最近一期基金績效評比表(每月公佈)所列
          最近一年報酬率達本基金保證收益率以上。
     (3)根據投信投顧公會最近一期基金績效評比表(每月公佈)所列
          最近一年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以上(
          四捨五入),且最近六個月績效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
          四分之一以上(四捨五入)。
     (4)其基金管理機構成立滿二年且所管理股票型基金之總資產達新
          台幣三十億元以上。
      4.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5.對購入單一股票或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除外)之
        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6.購入單一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
        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五。
      7.投資於任一股票之股份總額,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
        分之十。
      8.投資於任一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總額不超過該基金總額之百分之
        十。
(二)作業方式:
      1.由中央信託局依照有關規定之額度及投資限制,買賣股票或受益
        憑證。
      2.由中央信託局考量本基金之安全性、流動性及獲利性,選擇最有
        利之投資組合及買賣時點從事專業性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