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罰鍰額度:執行處分機關應審酌違反安衛法及勞檢法案件之性質、情
節輕重、違反次數、事業經營規模之大小及其改善程度與誠意等各種
情況,參酌下表之裁罰原則,予以適當裁處。
(一) 安衛法部分:
┌───────┬────┬───────┬──────┐
│違反安衛法條文│處分依據│裁 罰 原 則│備 註│
│ (事項) │ │ │ │
├───────┼────┼───────┼──────┤
│ (一) 拒絕、規│第三十三│十五萬元。 │ │
│ 避或阻撓│條第三款│ │ │
│ 檢查。 │ │ │ │
├───────┼────┼───────┼──────┤
│ (二) 第五條第│第三十三│一 第一類: │ │
│ 一項、第│條第一款│ 第一次:違│ │
│ 六條第一│ │ 反本會選訂│ │
│ 項 │ │ 之防災檢查│ │
│ │ │ 重點項目部│ │
│ │ │ 分,經通知│ │
│ │ │ 限期改善未│ │
│ │ │ 如期改善,│ │
│ │ │ 處十二萬元│ │
│ │ │ ,其餘事項│ │
│ │ │ ,八至十萬│ │
│ │ │ 元。 │ │
│ │ │ 第二次以上│ │
│ │ │ :每次累加│ │
│ │ │ 三萬元,最│ │
│ │ │ 高至十五萬│ │
│ │ │ 元。 │ │
│ │ │ 經通知限期│一 事業單位│
│ │ │ 改善而未改│ 之規模符│
│ │ │ 善致發生安│ 合下列三│
│ │ │ 衛法第二十│ 點之一者│
│ │ │ 八條第二項│ 認定為「│
│ │ │ 之重大職業│ 第一類」│
│ │ │ 災害者,處│ 。 │
│ │ │ 最高十五萬│ 1 股票上│
│ │ │ 元。 │ 市公司│
│ │ │二 第二類: │ 或在櫃│
│ │ │ 第一次:三│ 檯買賣│
│ │ │ 萬元。 │ 之公開│
│ │ │ 第二次以上│ 發行公│
│ │ │ :違反本會│ 司。 │
│ │ │ 選訂之防災│ 2 公司員│
│ │ │ 檢查重點項│ 工總人│
│ │ │ 目部分,而│ 數超過│
│ │ │ 未如期改善│ 三百人│
│ │ │ ,每次累加│ 。 │
│ │ │ 三萬元,其│ 3 營造業│
│ │ │ 餘事項每次│ 承攬工│
│ │ │ 累加一萬元│ 程金額│
│ │ │ ,最高至十│ 超過一│
│ │ │ 五萬元。 │ 億元。│
│ │ │ 經通知限期│二 事業單位│
│ │ │ 改善而未改│ 之規模未│
│ │ │ 善致發生安│ 達前項規│
│ │ │ 衛法第二十│ 模者,為│
│ │ │ 八條第二項│ 「第二類│
│ │ │ 之重大職業│ 」。 │
│ │ │ 災害者,第│三 處分機關│
│ │ │ 一次六萬元│ 對於情節│
│ │ │ ,第二次十│ 特殊者 (│
│ │ │ 五萬元。 │ 如職業災│
│ │ │ │ 害補償金│
│ │ │ │ 額優於勞│
│ │ │ │ 基法規定│
│ │ │ │ 者) ,仍│
│ │ │ │ 可酌於調│
│ │ │ │ 整。 │
├───────┼────┼───────┼──────┤
│ (三) 第八條第│第三十三│一 第一類: │同右 │
│ 一項 │條第二款│ 第一次: │ │
│ │ │ 八至十萬元│ │
│ │ │ 。 │ │
│ │ │ 第二次以上│ │
│ │ │ :處最高十│ │
│ │ │ 五萬元。 │ │
│ │ │ 發生安衛法│ │
│ │ │ 第二十八條│ │
│ │ │ 第二項之重│ │
│ │ │ 大職業災害│ │
│ │ │ 者,處最高│ │
│ │ │ 十五萬元。│ │
│ │ │二 第二類: │ │
│ │ │ 第一次三萬│ │
│ │ │ 元,第二次│ │
│ │ │ 以上,每次│ │
│ │ │ 累加三萬元│ │
│ │ │ ,最高至十│ │
│ │ │ 五萬元。 │ │
│ │ │ 發生安衛法│ │
│ │ │ 第二十八條│ │
│ │ │ 第二項之重│ │
│ │ │ 大職業災害│ │
│ │ │ 者,第一次│ │
│ │ │ 六萬元,第│ │
│ │ │ 二次十五萬│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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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十五條 │第三十三│一 第一類: │同右 │
│ │條第二款│ 第一次:八│ │
│ │ │ 至十萬元。│ │
│ │ │ 第二次以上│ │
│ │ │ :處最高十│ │
│ │ │ 五萬元。發│ │
│ │ │ 生安衛法第│ │
│ │ │ 二十八條第│ │
│ │ │ 二項之重大│ │
│ │ │ 職業災害者│ │
│ │ │ ,處最高十│ │
│ │ │ 五萬元。 │ │
│ │ │二 第二類:第│ │
│ │ │ 一次三萬元│ │
│ │ │ ,第二次以│ │
│ │ │ 上,每次累│ │
│ │ │ 加一萬元,│ │
│ │ │ 最高至十五│ │
│ │ │ 萬元。 │ │
│ │ │ 發生安衛法│ │
│ │ │ 第二十八條│ │
│ │ │ 第二項之重│ │
│ │ │ 大職業災害│ │
│ │ │ 者,第一次│ │
│ │ │ 六萬元,第│ │
│ │ │ 二次十二萬│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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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第十一條│第三十三│第一次三萬元,│ │
│ 第一項、│條第二款│第二次以上,每│ │
│ 第二十八│ │次累加一萬元,│ │
│ 條第一項│ │最高至十五萬元│ │
│ │ │。 │ │
│ │ │發生安衛法第二│ │
│ │ │十八條第二項之│ │
│ │ │重大職業災害者│ │
│ │ │,第一次六萬元│ │
│ │ │,第二次十二萬│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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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第七條第│第三十四│第一次三萬元,│ │
│ 一項、第│條第一款│第二次以上,每│ │
│ 十二條第│ │次累加一萬元,│ │
│ 一項、第│ │最高至六萬元。│ │
│ 二項、第│ │ │ │
│ 十四條第│ │ │ │
│ 一項、第│ │ │ │
│ 二項、第│ │ │ │
│ 二十三條│ │ │ │
│ 第一項、│ │ │ │
│ 第二十五│ │ │ │
│ 條第一項│ │ │ │
│ 、第二十│ │ │ │
│ 九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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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第五條第│第三十四│一 第一類: │一 事業單位│
│ 二項 │條第一款│ 第一次:經│ 之規模符│
│ │ │ 通知限期改│ 合下列三│
│ │ │ 善未如期改│ 點之一者│
│ │ │ 善處最高六│ 認定為「│
│ │ │ 萬元。 │ 第一類」│
│ │ │ 經通知限期│ 。 │
│ │ │ 改善而未改│ 1 股票上│
│ │ │ 善致發生安│ 市公司│
│ │ │ 衛法第二十│ 或在櫃│
│ │ │ 八條第二項│ 檯買賣│
│ │ │ 之重大職業│ 之公開│
│ │ │ 災害者,處│ 發行公│
│ │ │ 最高六萬元│ 司。 │
│ │ │ 。 │ 2 公司員│
│ │ │二 第二類:第│ 工總人│
│ │ │ 一次三萬元│ 數超過│
│ │ │ ,第二次以│ 三百人│
│ │ │ 上,每次累│ 。 │
│ │ │ 加一萬元,│ 3 營造業│
│ │ │ 最高至六萬│ 承攬工│
│ │ │ 元。 │ 程金額│
│ │ │ 經通知限期│ 超過一│
│ │ │ 改善而未改│ 億元。│
│ │ │ 善致發生安│二 事業單位│
│ │ │ 衛法第二十│ 之規模未│
│ │ │ 八條第二項│ 達前項規│
│ │ │ 之重大職業│ 模者,為│
│ │ │ 災害者,處│ 「第二類│
│ │ │ 最高六萬元│ 」。 │
│ │ │ 。 │三 處分機關│
│ │ │ │ 對於情節│
│ │ │ │ 特殊者 (│
│ │ │ │ 如職業災│
│ │ │ │ 害補償金│
│ │ │ │ 額優於勞│
│ │ │ │ 基法規定│
│ │ │ │ 者) ,仍│
│ │ │ │ 可酌於調│
│ │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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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第十七條│第三十四│一 第一類: │一 事業單位│
│ 、第十八│條第二款│ 第一次:處│ 之規模符│
│ 條 │ │ 最高六萬元│ 合下列三│
│ │ │ 。發生安衛│ 點之一者│
│ │ │ 法第二十八│ 認定為「│
│ │ │ 條第二項之│ 第一類」│
│ │ │ 重大職業災│ 。 │
│ │ │ 害者,處最│ 1 股票上│
│ │ │ 高六萬元。│ 市公司│
│ │ │二 第二類: │ 或在櫃│
│ │ │ 第一次三萬│ 檯買賣│
│ │ │ 元,第二次│ 之公開│
│ │ │ 以上,每次│ 發行公│
│ │ │ 累加一萬元│ 司。 │
│ │ │ ,最高至六│ 2 公司員│
│ │ │ 萬元。 │ 工總人│
│ │ │ 發生安衛法│ 數超過│
│ │ │ 第二十八條│ 三百人│
│ │ │ 第二項之重│ 。 │
│ │ │ 大職業災害│ 3 營造業│
│ │ │ 者,處最高│ 承攬工│
│ │ │ 六萬元。 │ 程金額│
│ │ │ │ 超過一│
│ │ │ │ 億元。│
│ │ │ │二 事業單位│
│ │ │ │ 之規模未│
│ │ │ │ 達前項規│
│ │ │ │ 模者,為│
│ │ │ │ 「第二類│
│ │ │ │ 」。 │
│ │ │ │三 處分機關│
│ │ │ │ 對於情節│
│ │ │ │ 特殊者 (│
│ │ │ │ 如職業災│
│ │ │ │ 害補償金│
│ │ │ │ 額優於勞│
│ │ │ │ 基法規定│
│ │ │ │ 者) ,仍│
│ │ │ │ 可酌於調│
│ │ │ │ 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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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第九條、│第三十四│第一次三萬元,│ │
│ 第十三條│條第二款│第二次以上,每│ │
│ 、第十九│ │次累加一萬元,│ │
│ 條、第二│ │最高至六萬元。│ │
│ 十四條、│ │ │ │
│ 第二十七│ │ │ │
│ 條、第三│ │ │ │
│ 十條第二│ │ │ │
│ 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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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依第二│第三十四│第一次三萬元,│ │
│ 十七條│條第三款│第二次以上,每│ │
│ 之規定│ │次累加一萬元,│ │
│ ,應給│ │最高至六萬元 │ │
│ 付工資│ │ │ │
│ 而不給│ │ │ │
│ 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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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第十二│第三十五│第一次一千元,│ │
│ 條第四│條 │第二次以上,每│ │
│ 項、第│ │次累加一千元,│ │
│ 二十三│ │最高至三千元 │ │
│ 條第三│ │ │ │
│ 項、第│ │ │ │
│ 二十五│ │ │ │
│ 條第二│ │ │ │
│ 項。 │ │ │ │
├───────┼────┼───────┼──────┤
│ (一二) 代行檢│第三十六│十五萬元。情節│ │
│ 查機構│條 │重大者,應報請│ │
│ 執行職│ │中央主管機關予│ │
│ 務,違│ │以暫停代行檢查│ │
│ 反勞工│ │職務或撤銷指定│ │
│ 安全衛│ │代行檢查職務之│ │
│ 生法或│ │處分。 │ │
│ 依勞工│ │ │ │
│ 安全衛│ │ │ │
│ 法所發│ │ │ │
│ 布之命│ │ │ │
│ 令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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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勞檢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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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檢法條文 (事項) │處 分 依 據│裁 罰 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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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十五條第一款│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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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十五條第二款│十五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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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一│第一次三萬元,│
│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次以上,每│
│ 項 │ │次累加一萬元,│
│ │ │最高至六萬元。│
├───────────┼───────┼───────┤
│ (四) 第七條第二項 │第三十六條第二│第一次三萬元,│
│ │款。 │第二次以上,每│
│ │ │次累加一萬元,│
│ │ │最高至六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