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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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安衛法」)及勞動檢查法(以下
    簡稱「勞檢法」)規定之行政罰鍰案件,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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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安衛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
    政罰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一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罰鍰
    處分書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通知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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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安衛法或勞檢法罰鍰處分之繳納期限為送達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受處分人於繳納期限屆滿尚未繳納者,原處分機關應參考格式
    二擬具催繳通知書稿催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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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處分人於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原處
    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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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1.股票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3.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一億元者。
(二)第二類:
      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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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處分機關對於事業單位違反依安衛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之多項不同
    法條,而屬同一違法態樣者,罰鍰金額得就違反法條數,逐一累加至
    最高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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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違反安衛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
    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
    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
    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