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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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檢查發現認有違反職安法或勞檢法規定之行
    政罰鍰案件,應即參考格式一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罰鍰
    處分書稿,連同有關文件依行政程序核定後,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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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之一、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
        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
        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罰鍰處分金額達前點規定之最低額度二倍以上(處
          分書稿參考格式三)。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
          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