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7-1
七之一、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職
        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
        名,並將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一)違反職安法受罰鍰或刑罰之處罰(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三、格式
          四)。
    (二)違反職安法致發生職業病、死亡或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之職業
          災害(處分書稿參考格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