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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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審核機制:
   (一) 審核委員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副執行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會產業振興處處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
        派 (兼) 之: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一人。
        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5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一人。
        6 苗栗縣、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業務熟悉人員) 。
        審核委員為無給職,如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
        。
   (二) 審查項目與比重 (左列項目應逐項以文字詳述於表二備註欄內)
        :
        1 符合社區當地發展需求 (百分之二十) 。
        2 結業後輔導就 (創) 業機制 (百分之二十) 。
        3 計畫可行性 (百分之十) 。
        4 激發失業者進入常態職場功能 (百分之十) 。
        5 結合地方資源 (百分之十) 。
        6 與相關機構之合作機制 (百分之十) 。
        7 經費籌措方式 (請分列自籌與補助經費及項目 (百分之十) 。
        8 由當地立案健全之公益團體提出計畫者 (百分之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