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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及其醫療機構之指定辦法
(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英
第 5 條
體格檢查證明書自發給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二年。但船員年齡未滿十八歲 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有效期間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