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體格或健康檢查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定傳染病尚未痊癒。
二、患有精神疾病致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
有傷害行為。
三、患有其他疾病致不堪勝任工作。
四、言語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
五、聽力不良致不堪勝任工作。
六、身體障礙致不堪勝任工作。
七、不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但事務部人員,不在此限。
航海人員視力檢查不合格標準如下:
一、擔任當值工作之航行員及乙級船員其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
表測驗,任一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五。
二、擔任當值工作之輪機員及乙級船員其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
表測驗,一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及兩眼合併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
三、非擔任當值工作之乙級船員,其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
驗,一眼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及兩眼合併矯正視力未達零點四。
四、航行員、輪機員、電信人員及參加航行當值之乙級船員,有色盲或夜
盲。
電信人員之聽力,須在離開三十公分兩耳均能聽到碼錶秒時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