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專款,特設本會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 (以
下簡稱管理小組) 。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
之: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至二人。
(二) 行政院主計處一人。
(三) 經濟部一人。
(四) 交通部一人。
(五)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 基隆市政府一人。
(七) 台北縣政府一人。
(八) 台中縣政府一人。
(九) 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 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 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