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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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有效運用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
     (以下簡稱本專款) 以提升港口相關工會人力服務品質等相關事項,
    特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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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專款分配於下列商港區域:
(一)基隆港。
(二)蘇澳港。
(三)臺中港。
(四)高雄港。
(五)花蓮港。
(六)安平港。
(七)臺北港。
(八)布袋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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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專款分配對象為從事船舶出入、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
    及服務旅客之水面、陸上及海底等作業勞工組成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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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專款之分配標準如下:
 (一) 總額百分之五十依各工會會員人數級差分配之。
 (二) 總額百分之三十依各工會工作性質與港口作業相關程度分配之。
 (三) 總額百分之二十依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級別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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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內容、方式、時數及經費支用等事項如附件
      。
(二)急難救助。
(三)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
      百萬元為限)
(四)退休補助。
(五)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六)行政事務費。(最高以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第一款教育訓練之支用比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為百分之二十
    以上,一百零三年起為百分之四十以上。上開支用比率,本會得調整
    之。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於當年度如有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其運用限
    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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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專款,特設本會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以
    下簡稱管理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
    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至二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交通部一人。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基隆市政府一人。
(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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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專款之分配對象及資格條件審查事項。
 (二) 關於本專款各項分配標準之訂定事項。
 (三) 關於本專款分配款之預、決算編列審核事項。
 (四) 關於本專款運用之規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五) 其他與本專款運用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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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工會應擬訂專款運用規範,檢具申請表於
    每年二月內向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請,各該
    縣 (市) 政府受理申請審核後應即核轉本會審議。
    上年度參加分配之工會於申請時,應併檢附上年度經費支用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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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工會執行本專款之運用,由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直接監督、輔導及考核,管理小組必要時得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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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工會有申請不實或未依規定運用本專款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取消
    其分配資格。已受領本專款者,並得令其返還所領取之本專款,如有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