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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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工會運用本專款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內容、方式、時數及經費支用等事項如附件
      。
(二)急難救助。
(三)職業災害團體保險或慰問金。(團體保險額度每人最高以新臺幣一
      百萬元為限)
(四)退休補助。
(五)有關會員福利事項。
(六)行政事務費。(最高以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第一款教育訓練之支用比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為百分之二十
    以上,一百零三年起為百分之四十以上。上開支用比率,本會得調整
    之。
    各工會運用本專款於當年度如有結餘,應轉入下年度運用,其運用限
    於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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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專款,特設本會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管理小組(以
    下簡稱管理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本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
    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人至二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交通部一人。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基隆市政府一人。
(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會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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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工會有申請不實或未依規定運用本專款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取消
    其分配資格。已受領本專款者,並得令其返還所領取之本專款,如有
    損失,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