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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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符合第二點、第三點規定之工會應擬訂專款運用規範,檢具申請表於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各港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各該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審核後應即核轉本部審議。
    上年度參加分配之工會於申請時,應併檢附上年度經費支用情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