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專款分配款之請撥、支出憑證處理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工會應依本部核定補助金額開立領款收據,連同其金融機
構帳戶影本,送本部辦理撥款事宜。
(二)本專款分配款應符合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涉及採購事項者,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專款分配款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本專款分配款之原始憑證由受補助工會留存,並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