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福利專款運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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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為有效運用管理本專款,特設管理小組,置委員十二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下
    列單位遴派代表組成之:
(一)勞動部一人至二人。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交通部一人。
(五)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六)基隆市政府一人。
(七)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八)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一人。
(九)宜蘭縣政府一人。
(十)花蓮縣政府一人。
(十一)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管理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三人至五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
    管理小組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無給職。
    管理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