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
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
員派 (聘) 兼之:
一、本會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第 3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研議相關之產業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 5 條
本會得將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相關資訊,提供委員會進行評估、分析。
為執行前項評估、分析,委員會得指派委員會同主管機關前往事業單位進
行訪查,委員並應提出訪查報告,交委員會討論後,提供本會或其他行政
機關制定產業或就業政策之參考。
第 6 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會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會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之。
第 9 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本會未對外發
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 10 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委員經指派訪查時,得依規定支領差旅費。
第 11 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