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掌握勞動市場變動趨勢,應設勞動市場變動趨
勢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部政務次長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本部代表三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財政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五人。
第 3 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蒐集大量解僱勞工之事業單位相關資訊。
二、分析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原因。
三、評估及分析預警通報相關資訊。
四、研議相關勞動或就業政策之建議。
第 5 條
本部得將勞動情勢及本法第十一條預警通報等相關資訊,按季提供委員進
行評估及分析。
第 6 條
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部或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第 7 條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
第 8 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派兼之;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指派現職
人員兼任之。
第 9 條
委員會因執行任務所知悉之相關資料或專案研究報告等,於本部未對外發
表前,委員應盡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露。
第 10 條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 11 條
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