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
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第 9 條
審查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審查會開會時,因案情需要,得邀請專家學者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他行
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前項出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