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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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緣由:
    為勞工建構「安全的工作環境」向為本會實現「以人為本」之核心施
    政主軸,其中首要工作即在於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而勞工安全與健
    康之保障,端賴雇主是否重視及落實法令規定,根據統計,近三年同
    一廠場或營造工程屢次發生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案在二件以上者即
    有十餘家事業單位,甚至有部分廠場自開工以來更發生高達四件至五
    件之重大死亡災害,共造成數十名勞工為其喪失寶貴生命;經進一步
    分析,該等廠場或工地均屬高危險性、複雜性之特殊工作環境,且其
    事業單位均有一再重複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不良紀錄,顯見
    長期漠視職場勞工安全衛生,輕蔑法令規定者,非但導致災害頻傳,
    亦已嚴重挑戰政府執法之公權力。基此,本會本於「尊重生命安全」
    之施政理念,及為展現貫徹勞動檢查執法公權力之決心,特規劃實施
    本執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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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依據:
一  本會降低職業災害勞動檢查中程策略 (九十至九十三年度)
二  本會九十二年度降低重大職業災害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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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目的:
    為加強對屢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及長期莫視職場勞工安全衛生之事業
    單位或廠場嚴格實施監督檢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並藉由安全衛生
    指導,協助其積極改善,以發揮勞動檢查執法效能,達至以公權力建
    構工安紀律,落實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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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目標 :
    協助高職災及高危險廠場等事業單位健全安全衛生管理機制,防止再
    度發生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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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主要理念:
一  重視「以人為本」核心價值:強調勞工的生命與健康應優先於企業利
    潤之上。
二  採行「勤查重罰」強力手段:分級列管加強監督檢查,要求建立安全
    成本概念。
三  提供「指導改善」協助服務:對承諾積極改善者,協助提昇自主管理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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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列管對象:
一  三年內曾發生兩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之廠場。
二  三年內曾發生兩件以上之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造工
    程。
三  一年內屢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
    鍰處分達三次以上之廠場或工程 (同一標段) 。
四  一年內屢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一至九等
    級之障害達二人以上之廠場。
五  廠場歲修、大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不良而有嚴重危害
    勞工之虞者。
六  營造工程分項工程項目複雜,平行作業、共同作業尖峰期間勞工人數
    達三○○人以上,且經檢查發現安全衛生自主管理能力不良者。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列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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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檢查重點:
    以本會「防災檢查重點項目罰鍰注意事項」所訂防止有立即發生危險
    之關鍵性安衛設施及承攬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如危害告知、安全協議
    等) 為主要檢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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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執行方式:
    為發揮勞動檢查之執法效果,對達列管標準者採分級 (劃分三級,最
    危險者為第一級,其次依序為第二、三級) 監督檢查及處理方式, (
    詳如附表) ,並視其改善承諾適時協助指導改善,主要作法及重點如
    下:
一  檢查及處理:
 (一) 檢查機構應就列管為「第一級危險」者加派檢查人力對其實施密集
      檢查,並予以採證;首長或副首長則視場區規模適時率隊全面檢查
      。另本會勞工檢查處主管及動態稽查小組亦不定期派員實施稽查。
 (二) 經檢查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即依規定通知其停工改
      善;另對違反之事業單位,依本會「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
      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從嚴處以罰鍰。
 (三) 對被列為「第一級危險」者,函請該總機構負責人議處或撤換該廠
      場經營主管 (或工地負責人) 及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二  公告特別列管名單:
    本會依職業災害統計及各檢查機構陳報資料按季 (一月、四月、七月
    、十月) 於媒體及網站分級公告達上述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或廠場名
    單,並以紅、黃、藍燈號顯示其嚴重程度,同時函請其總機構或工程
    業主督導改善。
三  指導改善:
 (一) 本會或檢查機構依「大型企業暨高危險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自主
      管理與稽查促進計畫」至特別列管對象總機構辦理自主管理座談,
      指導事業單位積極改善。
 (二) 檢查機構應促使特別列管對象之總機構、上級單位或工程業主等進
      行「檢查合作」,配合派員實施安全衛生稽查,並於發現承攬商有
      重大違反規定時,得立即拍照後送交檢查機構,檢查機構應指派檢
      查員依職權至現場確認,作成檢查會談紀錄後依規定處分。
 (三) 檢查機構對特別列管對象已承諾積極改善者,應指派組 (科) 長或
      資深檢查員協助指導改善。
 (四) 特別列管對象提安全衛生改善計畫經本會備查後,且經改善達一定
      標準者,得申請於次一季調降一危險等級或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五) 特別列管對象所提安全衛生改善計畫中,如包括有裝設「動態即時
      影像系統」,可提供相關檢查單位自網路監督其現場工作情形者,
      得以具有改善誠意,經本會檢核同意後,即時自特別列管名單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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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管考機制:
一  檢查機構應按季將轄區達列管標準之事業單位、廠場或營造工程造冊
    ,並每二週將其檢查處理情形陳報本會;另該列管事業單位之違反處
    理情形均應副知本會。
二  本會將不定期派員查核本方案之辦理情形,對未確實辦理者或列管對
    象仍持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將函請該管轄勞動檢查機構改進,並
    列入年度降災執行績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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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拾  本執行方案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