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第 3 條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
及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雇主或外國人申請第二類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
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
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