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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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注意事項係提供檢查機構受理事業單位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
    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
    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 (以下簡稱
    設備) 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之審查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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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檢查機構審查事業單位提出之危險性設備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
    替代方式檢查時,應確認其所提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能顯
    示出該設備之設計、製造、維修、檢查、管理之完善性,在延長內部
    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能繼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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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檢查機構對於事業單位申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
    時,應審查下列書面文件資料:
一  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  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  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  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  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  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  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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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檢查機構對於前揭文件資料之審核,應成立審核小組,由所長或副所
    長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代行檢查機
    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實施檢查,據以作出審查決議。如有困
    難,可詳備各項文件資料及問題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審核小組
    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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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代檢機構對於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並審視事業單位實施替代檢查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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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後,如
    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未依核定之替代檢查方案實施檢查管理,或發生該
    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引起之重大職業災害時,檢查機構得撤銷該項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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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對於已核定延長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於再次提出申請前,應審查有
    無實施內部檢查,以確認其內部安全狀況。但依規定免設人孔或構造
    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等設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