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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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為協助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及審查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
    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申
    請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高壓氣體容器(以下簡稱設
    備)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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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確保設備使用之安全,無法依規定期限實施危險性設備內部檢
    查時,應依據國際間通用之實務規範,評估其使用安全性,且所提出
    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應能確保在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
    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期間,可繼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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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時,應依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規定,檢附下列申請資料:
(一)生產流程圖說,如附件一。
(二)構造檢查合格明細表、構造詳圖,如附件二。
(三)自動控制系統圖及安全保護裝置,如附件三。
(四)安全衛生管理狀況,如附件四。
(五)自動檢查計畫暨執行紀錄,如附件五。
(六)緊急應變處置計畫,如附件六。
(七)檢查替代方案建議書,如附件七及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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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動檢查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延長其設備之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
    方式檢查者,應成立審核小組,由勞動檢查機構副處長或副主任以上
    層級,或相當層級主管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代行
    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赴現場實施檢查,據以提出審查意見。
    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前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並以書面通知雇主。
    勞動檢查機構無法依第一項審查意見作成決定者,得備妥設備現況、
    評估結果、審查意見及無法決定之理由等相關文件,送勞動部職業安
    全衛生署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並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審核小組決議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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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之設備,應以核定之替代檢查方
    式實施檢查;代檢機構於實施定期檢查時,應審視雇主實施替代檢查
    方案之檢查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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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動檢查機構核定設備之延長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該項核定:
(一)對影響設備安全之重要事項,於申請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
      替代方式檢查時,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二)檢查發現缺陷或不合格事項,經適用性評估結果,需實施開槽檢修
      改善。
(三)設備產生之缺陷或不合格事項,依原核定之替代方式無法查知。
(四)經檢查發現原製程或內容物變更、管理方式改變,致有影響設備安
      全。
(五)發生該設備及其相關設施引起之重大職業災害。
(六)其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得予以廢止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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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對於已核定延長其內部檢查期限或以其他替代方式檢查之設備,於核
    定期限屆滿且再次提出申請前,雇主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
    規則之規定實施內部檢查,以確認內部安全狀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依規定免設人孔。
(二)構造上無法設置人孔、掃除孔或檢查孔。
(三)低溫或超低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或高壓氣體容器。
(四)內存觸媒、分子篩或其他特殊內容物之危險性設備,未實施風險基
      準檢查(RBI ),且未以評估結果設定開放檢查周期者,於內部檢
      查期限屆滿前,實施風險基準檢查並經 API  之授權檢查員(AI)
      簽認,其申請核定期限未滿五年。
(五)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核定實施內部檢查有困難,而以其他替代方式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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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不服勞動檢查機構核定結果者,得於核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該勞動檢查機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勞動檢查機構未能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核定者,雇主得函
    請該勞動檢查機構說明原因,並副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利協
    助處理。但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