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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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升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水準,執行行政院核頒之「維護公共
    安全方案-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子方案」,消弭職業災害,保障勞工生
    命健康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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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
    關、構) 興辦之工程,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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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 (構) 對於公共工程以民間投資方式辦理者,於簽訂投資契約時
    ,約定民間投資業者應依本要點有關機關 (構) 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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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 (構) 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如決標採用最有利標辦理者
    ,得於招標文件綜合評選項目中,納入廠商投標標的之安全衛生管理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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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 (構) 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廠商應
    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視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分整體安
    全衛生管理計畫 (以下稱整體計畫) 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以下稱作業計畫) 二種。整體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作業計畫得於
    各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除機關 (構
    ) 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計畫期間、基本方針、管理目標、
    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環境測
    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各項作業安全作業標準、勞工健康管
    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計畫、
    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
    項等,重點實施事項細部執行計畫、實施結果之報告與查核確認。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機關 (構) 得參考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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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 (構) 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廠商依工程規模及性
    質,辦理下列事項:
 (一)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
      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廠商於開工前,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
      備,並副知機關 (構) 、監造單位備查;異動時,亦同。
 (三) 前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工地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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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 (構) 發現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廠商更
    換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處理:
 (一) 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 未能確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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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 (構) 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
    監造,監督或查核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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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 (構) 將工程安全衛生業務委託監造單位辦理時,應於招標文件
    內明訂下列事項:
 (一) 監造單位所派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監造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
      造計畫執行施工安全衛生監督與查核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施工安
      全衛生管理要求,得隨時撤換之。
 (二) 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明訂廠商監造不實,致機關 (構)
      遭受損害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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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監造單位及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審核、轉陳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 監督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執行,填報安全衛生查核紀錄。
 (三) 就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查驗。
 (四) 查核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育
      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 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
 (五) 發現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有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
 (六) 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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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關 (構) 辦理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性質,審酌工
      程潛在之危險,擬定災害防止對策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
      前項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得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九年
      三月十三日 (八九) 工程管字第八九○○三三九二號函發「公共工
      程安全衛生項目之編列參考附表」 (附表一) ,應包括預防災害必
      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管理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緊急應變演練、宣導及管理等費用;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
      查驗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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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關 (構) 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其依決標金額總價調整各
      項單價時,如廠商報價中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 (構
      ) 所訂底價中該項目編列之金額﹐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之報價得不
      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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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關 (構) 於工程規劃、設計時,應要求規劃、設計單位依勞工安
      全衛生法規,規劃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
      安全衛生經費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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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機關 (構) 應督導工程之安全衛生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安全
      衛生督導小組,隨時進行工程安全衛生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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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機關 (構) 辦理工程安全衛生查核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 協助各勞動檢查機構掌握廠商及其交付各級分包廠商名稱、代表
        人、地址、駐工地代表人、承攬工程名稱及連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
   (二) 督促廠商對於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
        之丁類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丁類工作場
        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
   (三) 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成立勞工安全衛生
        協議組織,並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但機關為
        原事業單位並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
        定辦理。
   (四) 將工程交付共同投標時,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之
        規定,互推一代表人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並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將工程交付平行承攬時,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
        一廠商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
        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
   (五) 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
        教育、研習活動。
   (六) 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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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機關 (構) 對廠商承造之工程有安全衛生不良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
      ,得依契約規定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得依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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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會同各勞動檢查
      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一) 於平時及假日加強公共工程之動態檢查。
   (二) 會同工程主管機關 (構) 等聯合查核重大公共工程,加強督導落
        實廠商執行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 選定大型廠商宣導安全衛生自主檢查,建構網路監督檢查制度。
   (四) 協助各級機關 (構) 建立公共工程施工安全分級查核制度。
   (五) 辦理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相關人員在職訓練。
   (六) 輔導廠商推動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
   (七) 輔導廠商參加勞工安全衛生群組合作組織,推行區域防災合作、
        相互支援制度。
   (八) 提供各機關 (構) 、廠商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輔導諮詢。
   (九) 其他加強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及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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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機關 (構) 得依本要點,另訂有關之安全衛生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