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第 24 條
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遴聘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擔任學科測試及術科
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監場人員:
一、現任或曾任各機關(構)委任或相當委任以上之人員。
二、現任或曾任公私立學校教師及職員。
學科測試採電腦線上方式之監場人員,應具備前項資格或為辦理單位之大
專校院以上畢業現職人員,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測試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