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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英
第 33-1 條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者,於報名時得向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學、術科測試時間延長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