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7 條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各款規定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全額退
還學、術科測試費用:
一、辦理單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且另擇期
    安排測試,報檢人仍不能參加測試:准考證或術科測試通知單等相關
    文件。
二、報檢人因天災、事變、職業災害、兵役徵集或點閱(教育)召集,致
    不能參加測試:天災、事變證明、公傷證明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證明、國家兵役徵集或召集令等相關文件。
三、報檢人於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
    明書等相關文件。
報檢人於學、術科測試當日,因分娩、結婚、重大傷病住院或三親等內親
屬喪葬,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時,得檢附分娩診斷證明書、喜帖、重
大傷病住院證明、訃聞或其他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還學、術
科測試費用之二分之一。
第 6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
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