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第 34 條
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憑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技術士證、符合申請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
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入場。
應檢人入場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前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
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以備核對;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或答案卡姓名、
准考證號碼、職類、級別及試題等資料,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
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試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備文具用品應檢,且測試期間不得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二、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三、不得隨身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
    、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且不得置放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其關
    機者,亦同。
第 38 條
術科測試時,應檢人應按時進場,測試時間開始後逾十五分鐘尚未進場者
,不准進場應檢;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站)之應檢人外
,應準時進場,逾時不准入場應檢。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進出場時間者,
從其規定。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或電腦測試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一
至前條規定。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 49 條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
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
出:
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或完成電子資料傳輸時間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