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
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
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
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但聘僱家庭幫傭
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一)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
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七)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之情形。
(八)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目至第八目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