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 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 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五。 第一項第二款之醫療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 告。 專業評估方式,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