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第 19-10 條
前條第一項之雇主,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報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
。
前項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
二、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三、農務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
四、其他外展農務服務相關資料。
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雇主應依據核定計
畫書內容辦理。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雇主所屬同一
勞工保險證號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國內勞工平均人
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