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其年齡須二十歲以上,並應具下列資格
:
一、入國工作前,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之外國健康檢查醫院或
其本國勞工部門指定之訓練單位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
作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入國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地點,接受八小時以上之講習,並取得完訓證明。但曾於五年內完
成講習者,免予參加。
前項第二款之講習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外國人聘僱管理相關法令。
二、勞動權益保障相關法令。
三、衛生及防疫相關資訊。
四、外國人工作及生活適應相關資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