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第 5-1 條
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
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
,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
程序公告之。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第五條第二款受聘僱之
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