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 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 ,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 程序公告之。
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 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依第五條第二款受聘僱之 外國人,得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