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穀倉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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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指導穀倉業維護穀倉作業安全,防止職業災害,特訂定「穀倉作業
    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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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於有關穀物處理之穀倉、飼料廠、麵粉廠、碾米廠、粉粒
    工廠、乾玉米粉廠,以及黃豆壓片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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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使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殼倉:謂從事大宗農產品如玉米、小麥、大麥、燕麥、高梁、稻米
      、黃豆與向日葵子等之接收、處理、儲存與裝運之設備。
 (二) 室內斗升機:謂其底部及其突出地面部分百分之二十均位於室內之
      斗升機。但僅鐵道卸料口或卡車卸料口等部分在室內,而其餘部分
      均在室外者,不在此限。
 (三) 堵塞:謂物料堵塞於斗升機底部,導致物料輸送與斗升機運送停止
      之現象。
 (四) 外洩穀塵:謂粒徑在四○篩目 (四二五微米) 以下,從穀倉作業系
      統中逸出之可燃性穀物粉塵。
 (五) 熱作:謂使用電焊或氣焊以熔接、切割或類似火焰作業之工作。
 (六) 陣起動:謂連續以起動與關閉驅動馬達所產生之振動,以清除斗升
      機底部堵塞之行為。
 (七) 防滑套:謂為增加滑輪與皮帶間之摩擦係數於驅動滑輪上加套之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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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室內斗升機之設置與作業依下列規定:
 (一) 斗升機不得以陣起動清除堵塞。
 (二) 皮帶與防滑套應為易導電者,皮帶之表面電阻不得大於三百個百萬
      歐姆 (三○○MΩ) 。
 (三) 斗升機頂部應設檢視孔,以利斗升機頂滑輸、防滑套、皮帶與排放
      口之檢查。
 (四) 斗升機底部應設適當檢視孔,以利底部之清理與底部滑輸與皮帶之
      檢查。
 (五) 軸承儘可能設於斗升機  外。軸承部份或款部設於斗升機  內者應
      設置能監測軸承狀況之振動監測器,溫度監測器或其他方法。
 (六) 偵測斗升機運轉狀況之設備於斗升機皮帶速率減低百分之二十時,
      應立刻發出警報,俾能適當處置。
 (七) 設置斗升機皮帶移動監測器,當皮帶不在其正常位置時能提供勞工
      警告;或提供皮帶保持定位之設備,皮帶發生位移時能適時調整之
      。
 (八) 穀倉容量在三萬六千立方公尺 (一百萬蒲式耳) 以下之穀倉,有申
      常目視檢查斗升機運轉與皮帶軌道之設施者不適用 (六)  (七) 之
      規定。
 (九) 下列情況不適用 (五)  (六)  (七) 規定:
      1斗升機有火災爆炸抑制系統,至少足以保護其頂部及底部者。
      2斗升機設有氣壓或其他粉塵控制系統或其他方法能使作業時斗升
        機內粉塵之濃度低於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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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穀物流程處理設備 (粉碎機、研磨機與細碎機) 應裝置能將可能產生
    火花之鐵金屬或石頭等自輸入穀物中取出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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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直接加熱之穀物乾燥器依下列規定:
 (一) 儘可能設於穀倉外。
 (二) 設於穀倉內者應有火災與爆炸系統之防護。
 (三) 設於穀倉內而與其他設備隔離者,至少應有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
      。
 (四) 設置自動控制設備,於能源故障、燃燒困難或空氣排放管風扇受阻
      時能切幾燃料供應,乾燥部份排氣管之溫度過分升高時應立即停止
      穀物之輸入。
 (五) 乾燥器以液化石油氣為燃料者,其蒸發器應設於距乾燥器至少三公
      尺處,氣體管線應有防止機械損傷之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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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卡車或鐵道卸料口應設網目護蓋之,網目格最大不得大於六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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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穀倉之濾布吸塵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已設氣壓集塵系統之濾布集塵器,均應設置能顯示布袋表面壓力降
      低之監測設備。
 (二) 新設之濾布集塵器應依下列規定:
      1儘可能設於設備外。
      2設於設備內者應以抑暴系統保護之。
      3設於設備內者應以至少一小時防火時效之建築物隔離之,並與外
        牆為鄰向外吹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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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雇主應依下列規定確保廠房整潔:
 (一) 為使廠房內外洩與沉積之粉塵置於控制之下,應有廠房整潔計畫,
      規定適當的清除方法與清掃頻率,使建築物的突出物、樓地板面、
      設備或其他暴露表面上無粉塵積存。但卸料口與裝車場在穀倉設備
      外者或其一面或兩面開放者得不列入廠房整潔計畫中。
 (二) 廠房整潔計畫應將左列場所列為優先清理地區,如其粉塵積存超過
      ○.三公分時,應予立即清除之。
      1.室內斗升機十一公尺內之樓地板面。
      2.設置研磨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3.設置有乾燥設備之密閉地區樓地板面。
 (三) 廠房整潔計畫應包括粉塵收集系統失靈、粉塵控制系統故障、粉塵
      密閉裝置突然開放,導致粉塵大量外洩之情況等突發粉塵清理事項
      。
 (四) 廠房整潔計畫應詳列各場所外洩粉塵的清理時間表與控制方法及處
      理要領。
 (五) 事業單位可採下列適當方式有效控制粉塵外洩:
      1. 設置氣壓集塵系統。
      2. 將整個輸送系統密封,並保持其於負壓狀態。
      3. 儘可能斗升機送風應從底部吹向頂部,並保持其粉塵濃度在爆
          炸下限百分之二十五以下。
      4. 儘可能將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於食物或飼料之食用油
          噴撤於輸送穀物上或穀物內。
 (六) 使用壓縮空氣吹除建築物突出部、牆上或其他地點沉積之粉塵,應
      使可能產生火源之機械設備停止運轉,並將該地區一切潛在火源完
      全清除或控制後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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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雇主得依下列規定實施預防保養:
 (一) 1. 定期檢查機械與安全有關之乾燥器、穀物流程處理設備、集塵
          設備 (包括濾布集塵器與斗升機) 。
      2. 依製造廠之建議或過去之紀錄,施行必要之潤滑及其他適當之
          保養。
 (二) 集塵系統失常或其作業低於設計效力時,應立即改正。
 (三) 斗升機之軸承過熱,皮帶打滑或發生移動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之
      。
 (四) 雇主對修理中、使用中或調整中之裝備,應規定作業人員實施掛牌
      或加鎖之作業程序,以免他人誤用能源,或使各該裝備運轉,導致
      作業勞工傷害。此項加鎖或掛牌作業程序,應規定「除設置之作業
      勞工本人或其直屬上級主管人員,他人不得移出之。」此項規定應
      予切實執行。
    前項 (一) 款之檢查應作成紀錄,記載檢查日期、檢查者姓名,以及
    本條
 (一) 1. 規定檢查之設備之編號與其他識別事項,並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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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雇主使勞工進入穀倉桶內工作,應依左列規定。但進入平底倉或直
      徑大於高度之穀倉,若非由上面進入者,不在此限。
   (一) 勞工進入前應依下列規定:
        1. 雇主應發給勞工穀倉進入許可證,但雇主或經雇主授權能代
            表雇主下達進倉許可之人員在場監督作業者不在此限。進倉
            許可證應載明進入之時間、倉號、穀倉監測資料及應採取之
            一切必要措施,並妥為保存之。
        2. 足以導致進入穀倉勞工危險之一切機械、電氣、水力或氣壓
            等工具,均應加鎖或掛牌,使其脫離、阻絕,或防止其他方
            式之作業。
        3. 進入有可燃性氣體、蒸氣或有毒性物質存在之場所應先測試
            其濃度,如氧氣量少於百分之一九.五,可燃性氣體之濃度
            超過其爆炸下限百分之三十,或有毒性物質超過其最高容許
            濃度,應採下列措施:
         (1) 連續予以通風。
         (2) 如有毒性物質或缺氧情況存在時,使勞工配戴適當之呼吸
              器。
   (二) 勞工由倉頂進入倉內時,應以適當方法使勞工進入,並應配載安
        全索等護具,或使用水手椅,以備緊急救援用。
   (三) 設置倉外監視人,以便提供倉內勞工必要之協助。監視人與倉內
        勞工間應保持確實之連絡信號 (聲、光、或信號線等) 。
   (四) 準備及提供倉內勞工適當之救援工具。
   (五) 擔任倉外監視人員應瞭解救援程序訓練,並應使其知道如何獲得
        外來協助之通信連絡管道。
   (六) 倉內有架橋現象或其一側有穀物堆積的情況時,雇主不得使勞工
        進入倉內工作。
   (七) 勞工有因沉陷於物料,被穀物或其它農產品埋沒,導致窒息之虞
        者,應禁止勞工在過腰際高度之穀物上行走或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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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雇主使勞工從事熱作 (動火) 應依下列規定:
   (一) 熱作前應確實檢查現場穀物粉塵等一切可燃性物質是否完全清除
        或掩蓋。
   (二) 熱作前應發給書面動火許可證,但在指定熔接地點工作者,不在
        此限。
   (三) 動火許可證應註明動火之地點、時間及動火前應採取之一切必要
        措施。
   (四) 動火許可證應妥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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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將有關穀倉工作招人承攬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承攬人。
   (一) 穀倉設備與承攬作業及其作業地區附近有關火災爆炸之潛在危險
        情況。
   (二) 有關作業之安全規則。
   (三) 緊急應變計畫。
   (四) 動火許可與進倉許可及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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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對其所雇勞工至少每年應就下列內容實施安全訓練乙次。
   (一) 與設備有關之一般安全事項,包括粉塵沉積與火源等危害因素之
        認知與預防措施,以及粉塵爆炸條件之控制事項。
   (二) 關於穀倉作業之特殊作業程序與安全措施,包括研磨機械之清理
        程序,斗升機堵塞清理程序、廠房整潔維護程序、動火許可程序
        、預防保養程序、加鎖掛牌程序、進倉許可程序與進入穀倉處理
        可燃性或有毒性物質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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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規劃緊急應變措施:
   (一) 訂定書面計畫使勞工周知,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緊急撤離程序的規定與緊急逃生路線的指定與標示。
        2. 留守現場從事重要作業人員撤離前之作業程序。
        3. 完成緊急撤離後人員清點程序與集合地點。
        4. 負責緊急救援與醫療人員之指定。
        5. 火災爆炸或其他緊急事故之適當報告方法。
        6. 緊急通報或連絡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二) 建立適合現場環境之警報系統。
   (三) 各工作場所均應以圖面或不同顏色標示逃生路線與方向。
   (四) 與當地消防隊協調聯繫,舉辦模據緊急狀狀演習,以利救援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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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穀倉結構體內人員緊急逃生得採下列方式:
   (一) 穀倉頂部至少應提供兩種緊急脫逃之方法。
   (二) 既設殼倉之地道至少應提供一種緊急脫逃方法,新設穀倉之地道
        應有兩種以上之緊急逃脫方法。
   (三) 緊急逃脫可利用任何可利用之出口,使用下降設備 (其著陸速度
        不得大於每秒四.六公尺) ,或緊急脫逃梯。
   (四) 緊急脫逃方法應列入緊急應變計畫中,使員工熟知距其所在位置
        最近之脫逃方法與應採取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