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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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職業工會(以下簡稱工會
    )、漁會所屬會員被保險人欠繳勞工保險費與滯納金(以下簡稱欠費
    )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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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工會或漁會繳納保險費應依本局開具之繳款單金額,扣除被保險人
      欠繳之保險費申報額後,自行填具繳款單,載明實繳金額至本局指
      定之代收機構繳納,工會或漁會彙繳被保險人補交之欠費時,其繳
      納方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