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 (民國 7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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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迅速妥善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和諧勞資關係,安定生產秩序,
    維護社會安寧,特訂定「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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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應遵守左列要領:
 (一) 確實掌握勞資問題,採行有效預防措施。
 (二) 迅速傳遞勞資爭議訊息,立即採取因應措施。
 (三) 密切結合有關機關、團體,充分發揮統合力量與協調合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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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左列情形或有發生左列情形之虞者,為本要點之工作範圍:
 (一) 公營、公用及交通事業或具有危險性、特殊性行業之勞資爭議,有
      影響公眾生活或造成公共危險者。
 (二) 其他事業單位之勞資爭議,其爭議之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三) 發生勞資爭議之事業單位,有擴及其關係企業者。
 (四) 其他勞資爭議有急速發展或擴大而影響社會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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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得會同有關機關團
    體組織協調會報或處理小組,其編組如左:
 (一) 中央成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視
      實際需要,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團體組成之,由行政
      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或副主任委員) 任召集人,勞資關係處長
      任執行秘書,並指派幹事二至三人。
 (二) 省成立「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由省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比
      照中央邀請有關單位組成之,由台灣省政府勞工處處長任召集人。
 (三) 直轄市、縣 (市) 及特定地區成立「重大勞資議事件機動處理小組
      」,比照中央及省由勞工行政主管單位,邀請有關單位組成之,由
      院轄市勞工局局長、縣 (市) 長或特定地區之首長任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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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級編組之職掌如左:
 (一) 中央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
      1.研擬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2.跨越省市區域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協調及處理。
      3.提供地方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必要之支援。
      4.地方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督導考核。
 (二) 省處理重大勞資爭議協調會報:
      1.跨越縣市重大勞資事件之協調及處理。
      2.提供縣市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必要之支援。
      3.督導考核縣市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
 (三) 直轄市、縣 (市) 及特定地區勞資爭議機動處理小組,協調各單位
      迅速妥善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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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為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應建立速 (通) 報體
    系,並指定專人辦理,確實掌握有關勞資問題之訊息,迅速傳遞並妥
    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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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勞資爭議事件之速 (通) 報依左列程序處理之。
 (一)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獲悉各項重大勞資爭議訊息時,應先以電話層報
      上級單位,及通報有關機關、團體,並即填寫速報表,逐級陳報。
 (二) 其他機關、團體,獲悉重大勞資爭議訊息時,請即行通報同級之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再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前項速 (通) 報程序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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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時,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 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時,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迅速進行疏導
      、協調,其期間以不超過十日為原則,超過十日者,應即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進行調解、仲裁,或輔導勞方當事人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 前項勞資爭議事件有聚眾滋擾情勢者,由地方治安機關及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會同派員妥為疏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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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生重大勞資爭議事件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隨
    時召集協調會報或機動處理小組會議研商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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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爭議事件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依速報程序將處理情形
    隨時層報上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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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速報表格式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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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級政府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績效卓著,其有功人員應予獎勵
      ,如有處理不當,經調查屬實者,另依權責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