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流程圖如附件一) :
(一) 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推動。
2.本計畫經費之撥付及核銷。
3.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4.督導各執行單位辦理本計畫業務。
(二) 執行單位: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博愛職業技
能訓練中心及本局五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執行單位並得成立審查
小組或專業顧問團隊提供以下相關事項之協助:
1.受理及審核申請案件。
2.推介訓用人員。
3.協助本經費之審核、核撥及核銷。
4.協助訓用人員就業適應。
5.本計畫之宣導及訪查。
6.與申請單位訂定本計畫契約書。
(三) 申請單位:
對符合以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實施訓用合一職前訓練,並於訓練後
僱用其從事原訓練項目之事業單位:
(1)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者。
(2)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其中慢性精神病患
者,須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轉介單」。
(3) 由申請單位向執行單位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執行單
位或本局指定單位所推介,經其施以職業輔導評量評估具有工作
能力,且參加訓練後可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