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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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同一工業區高壓氣體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合作關係,以相互
    協助及改進勞工安全衛生,防止災害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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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工業區高壓氣體事業單位依本要點成立勞工安全衛生之自主性合
    作組織,其名稱得以該工業區安全衛生促進會 (以下簡稱安衛促進會
    。) 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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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衛促進會推動之安全衛生事項如左:
 (一) 各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資訊交流使用。
 (二) 各事業單位災害防止之相互協助改進。
 (三) 各事業單位定期安全衛生觀摩及自動檢查事項。
 (四) 各事業單位意外事故緊急應變之相互支援救助。
 (五) 各項安全衛生儀器、防護設備之相互支援。
 (六) 共同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訓練。
 (七) 共同設置聯合醫療衛生單位及推動勞工醫療保健事項。
 (八) 共同設置意外事故緊急救助設施。
 (九) 其他有關共同改進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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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衛促進會由同一工業區高壓氣體等事業單位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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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衛促進會以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會議主席由各會員互推之,
    會議之聯絡協調等事務工作請工業區管理中心 (站) 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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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席以事業單位工廠廠長、副廠長或勞工安全衛生業
    務主管參加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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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衛促進會會議之記錄及其決議推動,由擔任主席之事業單位勞工安
    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辦理,但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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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衛促進會會議召開時,除通知當地勞工檢查機構及工業區管理中心
     (站) 派員列席指導外,並得邀請相關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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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增進安衛促進會有效運作,政府相關勞工行政機關對安衛促進會推
    動事項應給予必要之支援協助,並提供相關之資訊,協助辦理相關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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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衛促進會會議出列席人員所需餐點費及因會議工作人員必要之加班
    費、文具、紙張事務費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支付,最高金額另訂之,
    並應檢據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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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衛促進會會議之決議應陳報當地勞工檢查機構及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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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