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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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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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參加勞工保險之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一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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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本計畫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職業災害勞工就業
    能力之器具,含改善工作環境、設備、工作場所機具等。
    但下列設施不在本補助範圍:
 (一) 身心障礙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活動場所及公共交
      通工具,依法應當改善之部分。
 (二) 非屬工作上專用之輔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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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事業單位得以僱用職災勞工之工作所在地為一申請單位提
    出申請,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合計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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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來源:補助總經費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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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
 (一) 為審查申請補助案,勞工保險局得聘請下列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人提
      供審查意見:
      1.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專家
      2.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專家
      3.職能治療師
      4.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二) 審查補助案件必要時,得實地訪視及評估。
 (三) 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按月彙整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
      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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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撥款方式:
 (一) 已完工者,一次補助。
 (二) 未完工者,於竣工後一次補助。
    必要時勞工保險局得實地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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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費用若經查明移作其他用途,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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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補助單位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若於通報七日內無
    法推介時,得由僱用單位自行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