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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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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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本法第十條之補助,設置職業災
    害預防與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置委員十九人
    ,主任委員由本局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
    聘請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 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五人。
 (二) 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 職業疾病專門醫師三人。
 (四) 職業安全衛生專家四人。
 (五) 工作流程分析、職能治療或職業輔導評量專家四人。
 (六) 本局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後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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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局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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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開
    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為主席。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或機關
    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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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案件必要時得先送請學者專家初審,再提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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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