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勞動部為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三十七條規定,設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補助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委員會),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十條規定之申請案,特訂定本
    要點。
2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申請補助計畫案,評選受補助單位及計畫。 
(二)受補助計畫依契約規定所提出之期中及期末執行情形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審議之事項。
3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由勞動部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
    一人為召集人: 
(一)勞動部代表四人。 
(二)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二人。 
(四)職業安全專家二人。 
(五)職業衛生專家二人。 
(六)職業重建專家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由勞動部提供遴聘名單,送本署辦理聘任事宜。
4
四、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申請補助計畫,本署應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
    事宜。
5
五、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
    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另邀請有關學者、專家、機關或團體代表列
    席。
6
六、委員本人不得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提出不予受理。 
    委員就審議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
    避。
7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