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修正)
1
一、為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有關訓練,提高訓練效果,依勞工作業環境
    測定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2
二、訓練單位擬辦理勞工作業環境測定訓練前,應檢附下列資料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認可:
 (一) 依法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政府機關及專科以上學 (校) 校免附) ;
      如為財 (社) 團法人者應附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書影本及安全衛生
      活動概要。
 (二) 載明成立宗旨、任務、組織概況等事項之章程。(政府機關及專科
      以上等 (院) 校免附)
 (三) 開班計畫
 (四) 載明教室面積、安全衛生設備、盥洗設備、黑板面積等事項之班舍
      平面圖說。
 (五) 載明擬辦訓種類暨訓練設備、教具、課桌椅、教材、圖書及其他教
      學用品清冊。
 (六) 載明自設之必要訓練儀器(其名稱及最低數量依附表一之規定)。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3
三、經認可之訓練單位於擬辦理訓練時,應於開班二週前檢附下列資料報
    請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影本。(以第一次辦理者為限)
 (二) 載明訓練種類、目的、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人數實習分組概況、
      講師學經歷 (含實習講師) 、課程表、訓練場所(含實習場所)設施
      、訓練設備、儀器、教材等必要事項之訓練計畫。
 (三) 講師如屬現職公務人員者,應附其服務機關書面同意文件或影本。
 (四) 訓練輔導員之學經歷等相關資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4
四、受訓學員人數應依教室及實習場所容量為安置,每班學員最多不超過
    三人,實習應分組實習,每班實習講師二人以上。
5
五、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實習課程應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
    程得於夜間辦理。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不得逾午後
    十時結束。
6
六、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時,應派員擔位專責訓練輔導員,負責辦理下列事
    項,並予以記錄備查:
 (一) 查察受到學員到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事項。
 (二) 維持上課秩序。
 (三) 通知缺課者補足法定課程及時數;對缺課時數達全課程時數五分之
      一以上者,通知其退訓。
 (四) 注意安全衛生。
 (五) 調課或代課必要事項。
7
七、具有下列之一資格,得登記擔任作業環境測定訓練之講師:
 (一) 專科以上學校任教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者。
 (二) 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具作業環境測定相關經驗以上三年以
      上,經中央主管機關講習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8
八、經登記擔位作業環境測定訓練之講師,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名冊檔,供
    訓練單位聘任參考。
9
九、訓練單位招訓時,應確認招訓對象之參訓資格,其廣告或簡章內容,
    應以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上課時數
    及時間、受訓期限、參訓資格、收費標準等為限,並註明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文號,前項招訓廣告或簡章應按招訓日期開班。
10
十、訓練單位辦理前項有關訓練,如有收取費用,其經費收支應詳列帳冊
    備查。
11
十一、訓練單位於訓練完成時,應將測驗合格之學員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
      機備查後發給結業證書,並置備受訓學員名冊、課程表、學員成績
      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及其他必要紀錄,以備查考。
      前項結業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12
十二、教材內容應涵蓋法定課程之必要內容,其內容網要應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