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助對象:
(一) 申請單位:
1.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
2.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 (社) 團法人 (其捐助 (組織) 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
3.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
之事業機構。
具前開各項申請資格之一者,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執行管控能力,且備具
有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2.自九十五年度起,擬於最近二個年度內規劃辦理聯訓計畫,且能
另外結合五家以上 (含五家)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機
構共同參與聯訓計畫。
(二) 聯訓單位:係指領有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且依法為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事業機構。
(三) 全體受訓員工:均須為各聯訓單位依就業保險法投保之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