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就 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悉依本規定事項及「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辦 理。補助設置據點名稱之訂定原則為「○○縣(市)政府○○局/○ ○處/中心○○就業服務台/站」,補助範圍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補助設置之據點,原則不再補助增設就業服務據點。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 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 (一)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二)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次。 (三)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時,應先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 ,創造就業機會,以達永續目標之詳細明確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計畫依據、計畫目標、縣(市)內勞動力現況分析、計畫辦理方式、 服務項目及內容、實施期間、預定進度、預期量化績效(含受理求職 求才人次、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及經費概算 表等,及如何與本署轄區分署、就業中心(含分站)、就業服務台進 行策略結合或分工合作之創新、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以憑審核。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為因應業務之實 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據「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規定辦理。
十一、本業務經費依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核撥銷期 程分期撥付,除採一次核撥銷外,自第二期起,每期請款時,必須 備妥檢附前期「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含受理求職求才人次、 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資料」、「當期經費 概算表」及「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等資料 ,申請經費核撥及辦理前期經費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