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1
一、依就業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就
    業服務據點配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悉依本規定事項及「就業安定基
    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事項作業要點」辦
    理。補助設置據點名稱之訂定原則為「○○縣(市)政府○○局/○
    ○處/中心○○就業服務台/站」,補助範圍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補助設置之據點,原則不再補助增設就業服務據點。
4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
    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
(一)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二)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次。
(三)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
6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時,應先提出結合區域經濟產業特色
    ,創造就業機會,以達永續目標之詳細明確實施計畫,其內容應包括
    計畫依據、計畫目標、縣(市)內勞動力現況分析、計畫辦理方式、
    服務項目及內容、實施期間、預定進度、預期量化績效(含受理求職
    求才人次、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及經費概算
    表等,及如何與本署轄區分署、就業中心(含分站)、就業服務台進
    行策略結合或分工合作之創新、加值服務等積極措施,以憑審核。
7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本業務所需之辦公處所,為因應業務之實
    際需求,得編列租金租用,所需辦公室面積依據「行政院與所屬各機
    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規定辦理。
11
十一、本業務經費依當年度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計畫經費核撥銷期
      程分期撥付,除採一次核撥銷外,自第二期起,每期請款時,必須
      備妥檢附前期「計畫執行情形及績效報告(含受理求職求才人次、
      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人次、就業服務諮詢人次)資料」、「當期經費
      概算表」及「經相關人員核章之前期經費支出明細表正本」等資料
      ,申請經費核撥及辦理前期經費核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