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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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第一○四次
    委員會議通過之「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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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及效益: 
 (一) 為因應輔導諮商發展趨勢,健全公共職訓學員專業輔導,以提昇其
      輔導層次,落實輔導工作績效,補充目前輔導人力嚴重不足情況。
 (二) 辦理專業輔導,協助受訓學員解決生活、心理等適性障礙;運用專
      業知能,輔導受訓學員作好職業準備及生涯規劃,實施結訓學員就
      業諮詢、推介及追蹤輔導,以協助解決就業問題,使其獲得職業滿
      足。
 (三) 引進專業輔導諮商人才,以提昇輔導層次,進而吸引青年踴躍參加
      職業訓練,促進就業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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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內容: 
 (一) 辦理受訓學員生活輔導、心理輔導、職業輔導、生涯輔導等事項。
 (二) 辦理結訓學員輔導就業與追蹤輔導等事項。
 (三) 辦理職業訓練諮詢輔導及推介。
 (四) 協助辦理職業訓練規劃及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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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額分配:由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依各公立職業訓練機構訓
    練容量及實際需要,統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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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僱用資格條件與酬勞標準: 
 (一) 學歷資格:國內外大專院校輔導學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學系、
      心理學系、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工業教育學系、管理學系或
      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
    前項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須具有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二年
    以上經驗,始得僱用。
 (二) 酬勞標準:
      1.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以每月薪資三三、九八四元僱用之。
      2.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及專科學校畢業者,以每
        月薪資二九、七二二元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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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人選,由用人單位依規定辦理甄選,簽報機關 (構) 首長核定後
    僱用之,並於一週內將僱用名冊及契約書各一式二份,函送本局備查
    ;其中途離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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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僱用之專業輔導人員為一年一僱,並於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由
    用人單位辦理考評,以為續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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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輔導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由用人單位於契約書內載明。
 (二) 專業輔導員薪資之調整,每年參考相關規定,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
      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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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僱用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包括:薪資、保險費、年終工作獎金等,
    其內容如下:
 (一) 薪資:依照僱用酬勞標準等級按月發給。本項酬勞標準得比照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調整辦理。
 (二) 保險費:專業輔導人員之健保費及勞保費 (指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
      ) 。
 (三)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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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 
 (一) 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或相關經費負擔。
 (二) 各單位全年度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依實際僱用專業輔導員酬勞標準
      及人數,分季於每季開始十日內 (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等十
      日前) 填寫經費需求表,並掣據向本局申請撥付。
 (三) 公立職訓機構應分別於每季結束五日內 (即四月、七月、十月、隔
      年一月) 前將薪資印領清冊及健保、勞保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部分
      等原始憑證函送本局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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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將不定期或於年度結束前,抽查各公立職訓機構辦理本項計畫
      進行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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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